当前位置:首页 >> 商标评审 >> 商标复审

“中星精工与“中星传媒”等”商标注册近似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7-21
“中星精工与“中星传媒”等”商标注册近似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4520905号“中星精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7277472号···

“中星精工与“中星传媒”等”商标注册近似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520905号“中星精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360截图20240721204505541.jpg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7277472号“中星”商标、第10248046号“中星传媒”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读音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组合“中星”,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汽车、陆地车辆传动齿轮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汽车、电动车辆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上一篇:“VVER 1200及图”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下一篇:“睿日RUI RI”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热门服务和内容

业务咨询

  •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 商务合作

  •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 特别声明:部分素材来源网络,如果造成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Copyright © 2015 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移动端
    在线客服系统
    皖ICP备2022000963号-6 XML地图 文广知识产权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