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RRIAN及图”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4-07
“HARRIAN及图”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185734号“HARRI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7313124号“HADRIAN及图”商标、第9242846号“HDR HADRIAN”(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呼叫及含义上都存在极大差异,不构成近似。申请人对引证商标二提起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届时引证商标二将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对本案审理终结时,引证商标二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申请商标并未形成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具体含义,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仿皮革;(女式)钱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185734号“HARRIAN及图”商标
申请/注册号:24185734 商标申请日期:2017-05-17 国际分类:18类 皮革皮具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金衡镒
商品/服务项目: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1801)、公文箱(1802)、背包(1802)、书包(1802)、(女式)钱包(1802)、仿皮革(1801)、购物袋(1802)、手提包(1802)、卡片盒(皮夹子)(1802)、支票夹(皮夹)(1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