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标“STEFANI及图”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3-22
国际商标“STEFANI及图”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343099号“STEFAN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8049238号“stefan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18869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188684号“兴慈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国际注册第582416号“STEFANE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973479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8188726号“兴慈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国际注册第862665号“STEFANI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5818442号“steFAN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8192452号“兴慈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819243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6047223号“雷泰照明 LTZ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八、十一提出撤销申请,请求待引证商标一、八、十一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人正与引证商标二至七、九、十所有人协商商标共存事宜,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7、9、11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引证商标四所有人出具的共存同意书等作为主要证据。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八、十一为在先注册的有效商标。
在第7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空气凝结器、非运载工具用电动马达和引擎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冰箱压缩机、空气冷却器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主要识别文字均为“STEFANI”,且无其它部分可与引证商标一区分,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第7类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9类商品上,鉴于引证商标四所有人已出具同意申请商标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获得领土延伸保护申请的同意书(附公证认证件),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可予核准。
在第11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空气加湿器、空气蒸发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用于加热、蒸汽生成、烹饪、制冷、烘干、通风的设备等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加热、蒸汽发生、冷藏、干燥、通风和供水用装置商品与引证商标八核定使用的水龙头、水管龙头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STEFANI”与引证商标七“STEFANIA”仅相差一个字母,二者在字母构成、呼叫、排序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完全相同,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第11类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七、八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九至十一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7类和第11类其余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芜湖文广知识产权】充分利用知识产权,提高国际竞争能力!要做知识产权明白人,不吃假冒侵权后悔药!欢迎你来到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网站,如有知识产权相关疑问,可以随时联系知识产权专业老师,联系方式13965191860(微信同号),我们将竭诚为你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