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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魅族科技有限公司 “惟精惟一”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12-01
珠海市魅族科技有限公司 “惟精惟一”商标注册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4382517号“惟精惟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6419163号“惟精···

珠海市魅族科技有限公司 “惟精惟一”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382517号“惟精惟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6419163号“惟精惟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所有人达成商标转让协议,届时引证商标将转让至申请人名下,恳请延期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过宣传推广,已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建立了一一对应的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的商标网信息截图;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权利人递交的引证商标转让申请书;申请人的官网介绍页面;申请人及其旗下产品获奖证明;申请人旗下产品情况及销售凭证;申请人旗下门店信息;申请人为旗下品牌投入广告宣传的相关证据;申请人旗下产品市场占有率调查情况;申请人使用申请商标的图片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经商标局核准,已转让至珠海市魅族科技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为同一主体所有,故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第24382517号“惟精惟一”商标:

惟精惟一   

申请/注册号:24382517 商标申请日期:2017-05-27 国际分类:9类 科学仪器

初审公告日期:2018-10-27 注册公告日期:2019-01-28 专用权期限:2019-01-28至2029-01-27

申请人:珠海市魅族科技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复印机(照相、静电、热)(0903)、智能手机(0907)、全球定位系统(GPS)设备(0907)、穿戴式行动追踪器(0907)、3D眼镜(0921)、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0922)、电池(0922)、幻灯片(照相)(0923)、数据处理设备(0901)、平板电脑(0901)、智能手表(数据处理)(0901)、电话用成套免提工具(0907)、网络通讯设备(0907)、智能手机屏幕专用保护膜(0907)、摄像机(0908)、行车记录仪(0908)、头戴式虚拟现实装置(0908)、照相机(摄影)(0909)、空气分析仪器(0910)、热调节装置(0914)、个人用防事故装置(0919)、电子防盗装置(0920)、便携式遥控阻车器(0924)、计算机外围设备(0901)、人脸识别设备(0902)、智能手机用套(0907)、扬声器音箱(0908)、联机手环(测量仪器)(0910)、电源材料(电线、电缆)(0912)、机顶盒(0908)、电源插头转换器(0913)、遥控装置(0913)、电池充电器(0922)、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0901)、智能眼镜(数据处理)(0901)、具有人工智能的人形机器人(0901)、秤(0904)、量具(0905)、电子公告牌(0906)、电子监控装置(0908)、电视机(0908)、耳机(0908)、自拍杆(手持单脚架)(0909)、光学镜头(0911)、插头、插座和其他接触器(电连接)(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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