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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轩辕传奇”与“轩辕及图”商标近似部分成功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9-22
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轩辕传奇”与“轩辕及图”商标近似部分成功案例申请人因第22962984号“轩辕传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

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轩辕传奇”与“轩辕及图”商标近似部分成功案例

  申请人因第22962984号“轩辕传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3485495号“轩辕及图”商标、第14035411号“轩辕”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外观、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对申请商标进行了长期宣传和使用,在消费者中具有一定知名度。若干与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且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复审阶段。另,申请人恳请对本案裁定文书不予公开。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本案审理至引证商标一审理结案后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复印件):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等;(2015)行提字第7号判决书;引证商标一的《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商标驳回复审裁文不公开理由书》。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经商标撤销复审程序予以部分撤销,现核定使用的商品为“体育活动器械;民族体育运动器具(刀、剑);钓具;圣诞树装饰品(灯饰品和糖果除外)”。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本案申请人称本案情形涉及其商业机密,故而请求对本案裁决文书不公开,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通过发送商标评审案件补充证据通知书询问申请人,申请人未明确指出哪部分证据或裁决文书属于其商业机密以及构成商业机密的充分理由,故申请人的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不予支持。申请商标“轩辕传奇”完整包含经图形化设计的引证商标一“轩辕”及引证商标二“轩辕”,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体育活动器械、塑胶跑道、圣诞树用装饰品(照明用物品和糖果除外)、钓鱼用具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游戏器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商品上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此外,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游戏器具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体育活动器械、塑胶跑道、圣诞树用装饰品(照明用物品和糖果除外)、钓鱼用具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

第22962984号“轩辕传奇”商标:

申请/注册号:22962984 商标申请日期:2017-02-28 国际分类:28类 健身器材

初审公告日期:2019-03-06 注册公告日期:2019-06-07 专用权期限:2019-06-07至2029-06-06

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伪装掩蔽物(体育用品)(2812)、玩具小塑像(2802)、游戏机(2801)、游泳池(娱乐用品)(2808)、体育活动用球(2804)、塑胶跑道(2808)、比例模型套件(玩具)(2802)、旱冰鞋(2809)、长毛绒玩具(2802)、带安抚巾的毛绒玩具(2802)、圣诞树用装饰品(照明用物品和糖果除外)(2810)、视频游戏操纵杆(2801)、拉拉队用指挥棒(2812)、智能玩具(2802)、抽奖用刮刮卡(2812)、锻炼身体器械(2805)、运动用护腕(2809)、钓鱼用具(2811)、游戏器具(2801)、纸牌(2803)、运动用吸汗带(2812)、体育活动器械(2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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