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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漫“熊大”被侵权 著作权人起诉获赔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8-09
动漫“熊大”被侵权 著作权人起诉获赔商家宣传喜欢“傍明星”增人气,深受小朋友们喜爱的“熊大”、“熊二”等卡通明星前不久也被“傍”了一回。近日,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被告安徽某百货广场有限公···

动漫“熊大”被侵权 著作权人起诉获赔

商家宣传喜欢“傍明星”增人气,深受小朋友们喜爱的“熊大”、“熊二”等卡通明星前不久也被“傍”了一回。近日,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被告安徽某百货广场有限公司擅自使用“熊大”形象销售“熊出没工具大合集”等侵权产品,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经审理,法院要求其立即停止销售侵犯著作权商品,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8000元。

由方特动漫公司创作完成的动画片《熊出没》系列自2012年公映至今,动画片中的主要角色“熊大”、“熊二”、“光头强”等动漫形象可谓家喻户晓。方特动漫公司作为美术作品《熊大》、《熊二》、《光头强》的著作权人,已经取得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原告发现,被告安徽某百货广场有限公司未经原告方许可,擅自销售“熊出没工具大合集”等侵权产品,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方特动漫公司起诉对方,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相关经济损失。

芜湖市经开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方特动漫公司提交的《熊大》卡通形象体现了一定艺术美感,具有独创性,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美术作品。被控侵权商品上未经许可印有原告方特动漫公司的涉案“熊大”美术作品,属侵犯原告美术作品著作权的商品,被告安徽某百货广场公司未经原告方许可销售侵权商品,且未举证证明其所销售的被控侵权商品有合法来源,侵犯了原告方对涉案美术作品享有的发行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经开区法院在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类型、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因素,遂作出如上判决。

方特动漫公司:

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原名称: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 [1] 是深圳华强方特文化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 (原:深圳华强文化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 旗下的一家集影视制作、动漫创作于一体的专业影视制作公司。

公司成立于2008年,经过十年的发展,立志做中国动漫文化产业的领导者。总部位于深圳南山区,下设芜湖、厦门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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