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某与敖某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5-03-01
陶某与敖某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游戏算法生成的角色形象独创性的认定标准
裁判要旨
通过游戏捏脸系统生成的角色形象,系玩家在游戏算法规则所载初始形象基础上所作的二次创作,只有当新形象能体现玩家新的表达、个性化创作,且与他人已有表达区别明显时,才能达到一定的创作高度,方可被纳入《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
典型意义
创新发展的数字技术给文化创作及文化产品消费带来新形式,不断塑造产业新生态。本案反映游戏领域著作权保护的新业态趋势,基于网络游戏平台算法,游戏玩家出于个人喜好选择而在游戏中生成具有美感的美术形象,进而形成虚拟产品产业链,新技术的出现赋予消费者更多参与网络游戏的方式,丰富了游戏体验,而该种美术形象能否获得著作权法上的保护,成为亟待明确的问题。本案中,法院在考量加强知识产权尤其是著作权保护的同时,兼顾文化发展与繁荣、公众创作自由因素,通过对作品独创性的认定标准进行有益探索,明确玩家在操作游戏时产生的衍生利益并不一定成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智力成果,不能以此对抗游戏版权方、运营方所享有的权利基础,有力回应借助现代信息技术而实现的虚拟形象著作权保护前沿问题,提升游戏领域已形成的信息共享活力,以利于游戏产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案情介绍
杭州网易雷火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的《楚留香》手机游戏,后更名为《一梦江湖》,该游戏的主要特色和卖点为捏脸系统,陶某通过操作上述游戏捏脸系统,制作产生游戏人物形象,其中人物发饰、服饰、身形均系游戏系统自带可选项。涉案作品登记证书所载的2个作品图案,作品类别为美术作品,陶某在本案中主张权利的系上述图案的脸型及五官,且2个图案中的脸型及五官均分别一致。陶某通过侵权取证,在敖某开设的淘宝店铺中购买显示有被诉侵权形象的虚拟商品,附有数据字符串,商品详情页显示累计评论数为321,交易成功数为201,并在该页面缩略图的主图和介绍内容中均附有注明“月如捏脸”和“霞”的人物形象。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期间,敖某经营的网络店铺存在上述侵权链接,至庭审时确认已被删除。陶某认为敖某未经授权擅自使用其作品,侵害其对文字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遂诉至本院,请求判令敖某停止侵权,在全国范围内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25000元。
裁判内容
本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主要争议焦点为陶某主张的涉案人物脸型及五官是否构成美术作品,若构成作品,则陶某是否为著作权人及敖某实施的涉案行为是否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我国著作权法保护作品的基本理念在于保护思想的独创性表达但不保护思想,由于国家版权局对于申请登记的内容只作形式审查,并不对其是否构成作品进行实质审查和认定,因此在认定是否构成美术作品时,要审查是否具有独创性这一作品受保护的实质要件,而独创性必须系作者独立完成并能体现作者特有的选择和安排。通过分析《一梦江湖》游戏捏脸系统的玩法规则可知,该捏脸系统已经为游戏玩家提供了一个基础人物形象,游戏玩家进入涉案游戏,在选定门派后可以通过游戏内置的捏脸系统开始捏脸环节,选定角色性别后会有相应默认设置的基础人物形象可供选择,还细化为脸部、发型、五官、妆容上可作微调,其中五官主要包括眉毛、眼睛、嘴巴、耳朵,女性角色还可在眉妆、眼妆、瞳色、唇妆等方面进行妆容微调。作品的独创性强调独立完成和创作性。结合捏脸环节的游戏操作体验,从“独”的表现来看,捏脸环节所呈现的基本素材和微调范围均为游戏内置和已设定的玩法,默认设置的基础人物形象已呈现发型、脸型、五官、服装的搭配效果,游戏玩家在对角色形象特别是脸型、五官进行捏脸时所独立完成的表达更多是程式化的,其选择余地较为有限,且并非由玩家自行创作产生五官或妆容的新素材,由此产生的角色形象有别于从无到有创造的劳动成果,而是在已有人物形象上所作的参数调整,仅是在现有设置素材的基础之上进行的创作,仍承载有游戏开发者个性化的设计、构思,该捏脸是在他人已有独特思想的表达之上所进行的再创作。从陶某在本案中主张受保护的脸型和五官来看,由此产生的劳动成果与游戏内置的基础人物形象之间的差异过于细微。就“创”的表现而言,只有当表达形成的过程中有取舍、选择、安排、设计的余地,且作者独特的智力判断与选择以及展示作者的个性达到一定高度时,该表达才具备独创性。在对游戏中的上述各项可供微调的部分进行各式操作选择,会产生形象各异、美丑有别的人物形象,但就审美意义而言,具有美感的女性角色形象所应具备的脸型和五官要素上的取舍、选择较为分明、确定,选择余地比较有限,这也意味着据此生成的角色形象之间会存在一定的相似性,在剔除发型、发饰、服装对人物形象的作用后,相似度更甚,作者在创作过程中个性化的判断和选择,对于该种思想来说,仅系较为有限的“简单表达”,涉案人物形象中的脸型和五官,不具有独创性,不构成作品。鉴于涉案形象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本案的权利基础已不存在,本院对其他争议问题不再评判。综上,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判决:驳回原告陶某的诉讼请求。
陶某不服,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4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专家点评
点评专家:丛立先,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全国知识产权领军人才,国家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
本案系争对象是原告利用一款网络游戏自带的软件功能(算法),结合自己的选择和操作,从而自动生成的游戏角色形象。本案判决准确地适用了我国《著作权法》相关规定和著作权独创性理论,认定该游戏形象难以构成受著作权保护的美术作品。近年来,基于算法等智能软件自动生成的诗歌、图画等内容是否能够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以及相应的权利分配问题,引起了司法和学术界的热烈讨论。对于利用计算机系统和算法而完成或形成的“作品”是否受著作权保护,本案进行了非常有益的探索,很好地平衡了著作权保护、鼓励文化发展与繁荣、促进公众创作自由之间的关系,解决了本领域研究和实践中的关键问题,即利用他人智能软件进行所谓的“创作”,须遵守著作权法的基本规则。该创作如果是原创,则以独创性等作品构成要件给予考察;如果是演绎作品的二次创作和利用他人作品,则应按照著作权法关于演绎作品和利用他人作品的相关规定进行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