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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等诉北京易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5-03-01
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等诉北京易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利用手机App唤醒策略实施流量劫持行为的不正当性判断裁判要旨利用手机App唤醒策略实施流量劫持行为,对用户的网络访问和浏览构成了强迫,剥夺了消费者(用户)的知···

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等诉北京易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利用手机App唤醒策略实施流量劫持行为的不正当性判断

  裁判要旨

  利用手机App唤醒策略实施流量劫持行为,对用户的网络访问和浏览构成了强迫,剥夺了消费者(用户)的知情权和自由选择权,损害消费者的合法利益,该行为同时不当地攫取原本属于其他经营者的网络流量和商业机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竞争性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典型意义

  本案系首例涉及利用手机App唤醒策略实施流量劫持的网络不正当竞争新类型案件。本案判决一是明确了流量劫持类型的不正当竞争纠纷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条件是审查具体行为是否符合该类型化条款的要件;二是对用户原选定应用目标能否得以实现为主要切入点,通过对被诉行为对用户选择权和他人网络产品或服务正常经营的影响程度,分析了竞争行为的不正当性;三是以否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判,明确了互联网新型流量劫持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判定标准,对类案的处理具有典型的指导和借鉴意义。本案判决秉持正向的网络治理观,有效规制了互联网流量劫持行为,划定技术应用的合理边界,为打造公平有序的互联网竞争秩序提供了司法保障。

  案情介绍

  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两原告)系手机淘宝IOS系统的开发者、运营者。北京易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车公司)系易车App的运营者和网络服务提供者。易车公司将易车App客户端的“URL Scheme”规则中输入了对应淘宝网的协议名称“taobao”,用户下载安装易车App后,使用支付宝、钉钉、UC浏览器、Safari浏览器等访问手机淘宝时,弹出的页面仅显示打开App的提示框,且用户只能选择“打开”或“取消”,用户点击“打开”后页面直接跳转至易车App。两原告认为,易车公司通过篡改唤醒协议的技术手段,强制进行应用间跳转,劫持两原告用户流量,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请求判令易车公司停止即停止劫持流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100 万元。易车公司则辩称:易车App系由他人开发与维护,其作为易车App的使用者已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案涉纠纷源于 URL Scheme 本身技术漏洞,且易车App与淘宝App的产品定位和用户群体具有明显差异,不会对两原告的商业利益造成实质性影响。

  裁判内容

  法院经审理认为,易车公司通过自定义唤醒协议的技术手段,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将用户选择淘宝App的应用目标自动导引至其所经营的易车App,且用户只能选择打开易车App或取消。在此种应用目标跳转情景下,用户虽然可以选择取消易车App的应用,但无法再选择应用淘宝App,只能放弃原定应用目标。本院认为,此种应用目标间跳转,就用户而言具有迫使其放弃原定应用目标选择的强制性,就淘宝App而言因此丧失了平等接受消费者选择的可能。易车公司的被诉行为,违背了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具有不正当性。

  首先,易车公司的被诉行为剥夺了用户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应有的选择权。移动互联网环境下,网络服务提供者大多以App 应用软件形式提供服务,用户不同的网络需求则从提供不同服务的多个App应用软件中获得。网络市场中的App应用软件可以是海量的,但用户实际选择下载到个人手机等移动网络设备中的App应用软件类别和数量必然是有限的,每个应用软件被用户主动选择并下载安装是该应用软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付出积极努力从自由竞争的市场中赢得用户的结果。本案中,在用户安装了易车App后,用户在其他应用软件想要打开淘宝App时则被禁止,只能选择打开易车App或取消,此种跳转冲突现象未尊重用户知情权,导致IOS 系统手机淘宝应用软件不能平等地接受用户的选择,从而使软件权利人丧失了相应的交易机会。涉案两应用软件之间的上述跳转冲突现象违背了用户的知情权和自由选择权,且妨碍、破坏了两原告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的正常运行,损害了其正当的商业利益,已超出合理范畴,具有不正当性。

  其次,易车公司的被诉行为易造成用户对应用软件服务来源的混淆。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作为新兴行业的互联网行业发展速度很快,从业者应尊重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本案中,两原告享有对“taobao”商标和“taobao”域名的经营利益,“taobao”作为淘宝App公认的协议名称,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识别性,在公众中能形成指代淘宝应用软件的稳定联系。易车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对他人使用在先并具有较高知名度的通用协议名称应予以避让,以免造成混淆、误认的后果。易车公司使用他人具有公知性的协议名称,主观上具有过错,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其行为具有不正当性。

  综上,本院认为易车公司通过自定义唤醒协议的技术手段,无正当理由迫使用户转至与其需求不同的应用界面,属于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采用技术手段强制进行目标跳转的行为,妨碍、破坏了两原告合法提供的淘宝网络产品的正常运行,构成不正当竞争。

  关于易车公司认为易车App 中的 URL Scheme 协议名称“撞车”系技术故障或技术漏洞,易车 App 软件的开发、升级、维护均由易车广告公司操作,易车公司作为使用人不应对该技术缺陷负责,其发现代码故障后已及时采取适当措施,履行了应尽的注意义务。本院认为,技术漏洞不能当然作为侵权抗辩的理由,如行为人应当知道该技术漏洞的存在,仍利用技术作为不正当竞争的手段时,该行为人仍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易车公司提供的《软件开发服务合同》能证明易车公司委托易车广告公司开发易车 App 软件系统,但不能直接证明易车 App 中的 URL Scheme 协议名称由易车广告公司定义,且易车公司作为易车 App 的运营者和该软件系统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始终掌握易车 App 的在线运行状态,并对易车 App 中具有的功能负责,其系本案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实施者,也即涉案被诉行为的责任承担主体。易车公司该抗辩的目的在于要求本案侵权责任承担的最终主体为易车广告公司,对于其二者之间责任应如何划分,根据合同相对性,易车公司可依据其委托开发合同约定另行主张,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

  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判决:易车公司立即停止实施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易车公司不服,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于2021年2月23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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