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庸索赔520万元江南否认著作权侵权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8-28
金庸索赔520万元江南否认著作权侵权
乔峰、令狐冲、黄蓉、王语嫣……这些金庸笔下耳熟能详的名字,也是作家江南《此间的少年》书中的“汴京同学”。金庸的一纸诉状,掀起“同人作品内地第一案”的波澜。
16日上午,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对该案一审宣判,判决杨治(笔名:江南)不构成侵犯著作权,但构成不正当竞争,赔偿查良镛(笔名:金庸)经济损失168万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20万元。金庸、江南均未出庭,各方诉讼代理人亦未当庭明确是否上诉。
金庸诉称,杨治创作的《此间的少年》未经许可,照搬其作品中的经典人物,在不同环境下量身定做与金庸作品相似的情节,擅自篡改作品人物形象,严重侵害了其著作权。
同时,杨治通过盗用上述独创性元素吸引读者、谋取竞争优势,获利巨大,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严重妨害了金庸对原创作品的利用,构成不正当竞争。
金庸请求法院判令杨治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及合理开支20万元。联合出版公司、精典博维公司未尽审查职责,应承担连带责任。广州购书中心销售侵权图书,也应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
对此,杨治辩称,《此间的少年》与金庸的武侠小说存在根本区别,也未使用金庸作品中具有独创性的表达部分,不构成实质性相似,没有侵犯金庸的著作权。其在《此间的少年》中对金庸作品要素的使用属合理使用。
杨治辩称,其创作、出版和发行《此间的少年》,并未违背诚实信用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亦未对金庸的合法权益造成实际损害,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天河法院判决,杨治、联合出版公司、精典博维公司应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出版发行小说《此间的少年》并销毁库存书籍;杨治、联合出版公司、精典博维公司应在《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中缝以外的版面刊登声明,同时在新浪新闻news.sina.com.cn首页显著位置连续七十二小时刊登声明,向查良镛公开赔礼道歉,并消除不正当竞争行为所造成的不良影响;杨治应赔偿查良镛经济损失人民币168万元,联合出版公司、精典博维公司就其中3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杨治应赔偿查良镛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币20万元,联合出版公司、精典博维公司就其中3万元承担连带责任;驳回查良镛的其他诉讼请求。